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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则之价高者得规则

出处:江苏中山汇金拍卖 阅读次数:4606
(一)价高者得规则是拍卖过程中的成交规则 
    指通过竞争确定最高应价者作为买主的规定。拍卖方式决定了拍卖现场应有多数买主报价竞争,报价程序可能是由低至高(增价拍卖),也可能是由高至低(减价拍卖),但拍卖人只能选择与最高报价者成交。

   价高者得规则是古老的拍卖法律规则之一,自从有了拍卖方式, 
   便有了价高者得规则,这一点可以通过对拍卖历史的探索找到充分的证明。价高者得规则是在世界范围内最具统一性的规则之一。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其社会制度、历史传统、立法特点等均不同,但只要采用拍卖方式,就必须遵循价高者得规则,究其原因只能从拍卖方式本身的属性去理解,可以设想没有价高者得规则的拍卖方式,就与一般买卖没有什么不同了。

   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其中,"最高应价"是指多数买方在价格竞争中的比较高价,它不能,也不应该在事先以确定的价格表示,而只能随行就市,在具体的竞争中完成价格确定。另外,"……经拍卖师……确认"意在对价高者得规则进行限制,并非所有"最高应价"都能导致"拍卖成交",此外拍卖师的确认起关键作用,而确认的依据也就是限制条件。


   (二)确立价高者得规则的原理
   在拍卖程序中强调竞争,是确立价高者得规则的原理。经济运行的动力来自于公平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的重要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几乎所有领域,拍卖领域当然也不例外。竞争的优越性已被完全公认,而最能体现拍卖方式竞争性的,莫过于价高者得规则。价高者得规则是为买方的竞争而设定的,它以买方"得"的愿望为前提,公示"价高"的标准,"价高"不是固定的,需要在拍卖现场通过比较得出,比较的基础是买方的报价,拍卖成交价就是按此模式通过买方的竞争报价产生,买方也只有在竞争中获胜,才能得到拍卖标的。价高者得规则以市场上最敏感的要素一一价格手段,通过买方竞价行为,将拍卖本身的竞争性表现出来。

   (三)价高者得规则的效力范围
   1.价高者得规则约束竞买人。价高者得规则约束竞买人是最直接的,价高者得规则发挥效力的过程也就是对于竞买人的约束过程。拍卖成交是不问竞买人身份、地位、需求程序等因素的,惟以价高者得规则为依据,只有当竞买人有叫价、应价是最高报价时,才能成为实际买受人。规则如此简单明了,约束如此强劲有力,实践中不允许出现任何例外。

   2.价高者得规则约束拍卖人。拍卖人是拍卖会的组织者,在组织过程中拍卖人握有许多权力,确认成交即是其权力之一。当竞买人之间相互叫价、应价时,谁的报价最高,应由拍卖人(通过拍卖师)确认。在此意义上,拍卖人是拍卖现场的"法官",是价高者得规则的具体实施者。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拍卖人必须受价高者得规则约束,拍卖人不能随心所欲地选择成交者,不论其心中是否存有善意,他只能按价高者得规则行事。因此,就价高者得规则的运用而言,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3.价高者得规则约束委托人
   价高者得规则约束委托人较为间接。委托人不能直接参与竞买 (至于某些国家允许委托人参与竞买,属于特例),因此,委托人是通过拍卖结果感受到价高者得规则的;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价高者得规则对委托人的作用。价高者得规则是通过公平竞争而确定成交价的规则,按此规则确定的价格不能说绝对合理,但一般是合理的,委托人如不明确这一点就不可能选择拍卖方式;而委托人一旦选择了拍卖方式,实际上就默认了规则对自己的制约,即拍卖人按规则与最高应价者成交时,委托人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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