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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涉及的法律规则之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出处:江苏中山汇金拍卖 阅读次数:4276
(一)规则的内涵
   禁止参与竞买规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第二,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
   1.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即拍卖人不得参与自己主持的拍卖会的竞买。例如,某甲委托拍卖行拍卖某拍卖标的,拍卖行接受委托后,就只能以拍卖人的身份出现,而不能同时以竞买人的身份出现在拍卖现场。
   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是因为拍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在拍卖法律关系中,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间接代理关系。根据代理制度,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忠诚义务,即代理人不能让自己的个人利益与自己所承担的对被代理人的义务相冲突。具体表现为:其一,代理人不能使自己成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即禁止‘自己契约";其二,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即禁止"双方代理"。由于拍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的身份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卖方;而拍卖人参与竞买时其身份是竞买人,代表买方。其结果是:如果拍卖人自己作为竞买人买下拍卖标的,属于"自己契约";如果拍卖人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并买下拍卖标的,属于"双方代理",其行为均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规定中的禁止是明确的,任何违反都属于违法行为。
    2.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即禁止委托人参与自己委托拍卖标的的竞买。
    委托人参与竞买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例如,某甲委托拍卖行拍卖, 归其所有的祖传花瓶一对,不得低于5000元成交。拍卖行经与某甲商量,采用增价拍卖方式,开叫价定为4000元。在拍卖现场,这对古色古香的花瓶吸引了不少竞买人,价格很快就叫到5100元。花瓶的价格在5100元的价位上停顿片刻,就在拍卖师举槌准备拍定时,某甲不失时机地将价位提高到5600元。某乙思考片刻,叫出了5700l元的新价位,某丙又在此基础上加价200元。之后,某甲、某乙、某丙你叫我应,最终这对花瓶以11000元的价格被某乙买走。 
   上述案例所表现的就是委托人违规参与竞买的情形。委托人是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卖方,他参加拍卖活动的正常目的应该是委托拍卖人出售自己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在实践中不乏委托人参与竞买,通过自己的叫价、应价,达到抬高拍卖标的的价格,实现自己更大利益的例子。
   (二)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的效力范围
   1.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的效力范围。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一,规则的效力及于拍卖人的工作人员。拍卖人是法人,其有意志的活动依赖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之分,当拍卖人以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推卸责任时,行为界限难区分。从合理性上考虑,应推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责任由法人承担,《拍卖法》正是据此进行规范的。因此,当拍卖人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则参与竞买时,无须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也不接受个人行为的抗辩,因为法律早已有了明文规定,禁止拍卖人的工作人员参与竞买。
   第二,规则的效力及于任何为拍卖人的利益而参与竞买的人。所谓"任何"是指所有人,只要其行为目的是代表拍卖人的利益。如此解释,规则的效力就相当广泛了。其实,只要能够证明某人与拍卖人有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其竞买行为就是违法的,如此解释完全符合我国《拍卖法》,该法中有"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规定。
   第三,规则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理由,即拍卖人参与竞买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须后果来证明。拍卖人可能寻找种种理由为自己辩护:如自己是出于真实的目的参与竞买;在竞买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利用各种优势;没有人主张损失或根本就没有损失;按保留价买下拍卖标的对委托人有利;等等。上述理由乍昕起来有道理,拍卖人要证明这些理由也并非难事,然而如允许上述理由对抗规则的效力,则拍卖的内部机制就变得混沌不清了。另外,规则禁止并不以前述理由为条件,就如同非法经营,它对社会性的危险可能有大小,但绝不能因其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就认为它是合法的。非法经营就是非法经营,其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须用后果来证明。应当注意的是,规则的效力仅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当甲拍卖人组织拍卖活动时,只要乙拍卖人没有参与组织或协办,乙拍卖人完全有权利参与竞买,不受规则制约。
   2.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的效力范围。我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一,规则的效力及于委托人的代理人和任何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竞买的人。如此理解,规则的效力范围之广,与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相同,而且相比之下更加不确定。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时,尚有拍卖人的工作人员是确定的,而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时,却几乎无确定之处,一切有待于证据的证明。例如,夫委托拍卖,妻参与竞买,是否可以?由此推及其他亲戚、朋友,从利益关系上说,不能排除违法的可能性。毕竟法律在此禁止的并非某种客观关系,应是主观的合谋。但话又说回来,委托人与竞买人关系的密切程度不能不被考虑如果两者的经济利益完全一致,如真实的夫妻、父子关系,则指控其"代为竞买"一般应该成立。
   第二,规则的效力可以对抗任何理由,即委托人参与竞买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须用后果来证明。
   第三,规则的效力仍限于委托人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拍卖法》中"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实指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如果委托人参与竞买他人委托的拍卖标的,因其身份不再是委托人,也就不在禁止之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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