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评估、拍卖机构
集中报名以及增补工程造价机构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精神,为落实省高院《关于开展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集中报名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锡法院评估、拍卖机构信息库类别
根据省院《通知》要求,结合无锡市实际情况,评估、拍卖机构信息库设立以下类别:
1、拍卖机构信息库
2、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库
3、房地产、土地评估双重资质机构信息库
4、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
5、旧机动车评估机构信息库
二、申报机构基本条件
在无锡市辖区(包括江阴、宜兴市)内依法设立,取得无锡市企业法人或工商营业执照(含江阴、宜兴),且具有以下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报名:
1、拍卖机构取得中拍协A级以上资质,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良好的职业经历和业绩,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2人以上;
2、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二级以上资质;
3、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取得房地产评估二级以上、土地评估省内二级以上双重资质;
4、资产评估机构成立3年以上(2010年前成立)且注册资金50万以上;
5、旧机动车评估机构取得专门资质,成立时间3年以上(2010年前成立)。
在无锡设立的分支机构报名的,总公司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省内拍卖机构2A级以上,其他机构均需取得本行业最高资质),且分公司符合以上条件,取得无锡市工商营业执照(含江阴、宜兴),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
1、不具有报名基本条件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资质、评定的资质过期的;
3、在评估、拍卖中有不良记录的;
4、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违规受处理,处于整改期的。
5、与被人民法院除名的机构有下列关系的机构;
(1)由被除名机构直接演变、更名的机构;
(2)由被除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股东、直接违法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及近亲属成立或参股的机构;
(3)有被除名机构中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股东、直接违法人员参与工作的机构。
三、报名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以下顺序提交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申请书;
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评估机构2011、2012年度收入证明材料(营业收入报表、纳税凭证等)复印件,拍卖机构2011、2012年度成交额证明材料(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工商备案表等)复印件;
5、本机构2011、2012年度纳税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名册复印件;
6、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近3年(2010年以来)无违规违纪的情况证明;
7、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查实后一律不予列入评估、拍卖机构信息库。
四、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1、本院将建立信息库的程序、标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江苏法院网上刊登,并同时通知各相关行业协会;
2、自愿加入信息库的机构从以上网站下载相关申请表格,材料提交时间截止到2013年2月8日16时,逾期不予接收,所有材料概不退还。
3、已在原无锡法院名册中的评估、拍卖机构,须重新报名。
联系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王锡泉 电话0510-82226982
王黎曼 电话、传真:0510-82226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