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拍卖师暂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拍卖师队伍的管理,提高拍卖师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拍卖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拍卖行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国家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拍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拍卖活动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拍卖师从事拍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拍卖法》、《拍卖师管理办法》、《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和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江苏省拍卖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职业行为。
第二章 注 册 管 理
第四条 凡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拍卖企业内的拍卖师,均需持本人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到江苏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登记建档。拍卖师档案记载拍卖师执业简历、注册、年检、继续教育、奖惩及变更注册等情况。
第五条 拍卖师必须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方能执业,且只能受聘于一个拍卖企业并在该拍卖企业执业,不得同时以其它身份在其它拍卖企业兼职。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须变更注册到其它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六条 按规定拍卖师每年应年检注册一次。年检工作由省拍协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中拍协年检注册。无中拍协年检注册专用章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未按期年检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七条 拍卖师年检注册的办理程序
(一)拍卖师在注册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将下列注册材料报省拍协秘书处。
1、《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
3、拍卖理论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二)省拍协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年检注册无异议的将签署初审意见随同申报材料一并报中拍协核准注册。对初审有异议的或逾期未报送审材料及违法违规的拍卖师,省拍协在调查了解情况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中拍协处理。
(三)网上年检注册的拍卖师按中拍协要求办理。
第八条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
(一)拍卖师可以依法、合理、有序调动,但必须经本 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时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一式二份,由调出、调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省拍协,经省拍协审核无异议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协会公章连同本人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报中拍协审批。
(三)拍卖师调入拟组建拍卖企业的,要另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拍卖师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未获批准的,可回原单位,允许再次变更注册单位,但不得再申请调入另一家拟组建的拍卖企业。
担任拍卖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会计等职务的拍卖师,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到其它拍卖企业,确需变更的必须先辞去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会计等职务后再作变更。
(四)调出企业对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有异议的,省拍协有权进行调查协调,并据实提出意见报中拍协裁定。
(五)拍卖师调动出省的,须提交调出拍卖企业和拟调入拍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拍协,经省拍协签署意见并加盖协会公章后报中拍协审批。
(六)外省拍卖师调入我省的,须提交调出拍卖企业和拟调入拍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经该省拍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协会公章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拍协,由省拍协签署意见并加盖协会公章后报中拍协审批。
(七)第一次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所注册的拍卖企业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八)拍卖师在一个年检有效期内允许变更注册单位一次,但暂停执业期间不得变更注册单位。
(九)拍卖企业仅有一名拍卖师的,该拍卖师若要求变更注册单位,应提前六个月向所在拍卖企业和省拍协提出书面申请。
(十)符合以上十条规定,拍卖师有正当理由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的,所在拍卖企业应按规定程序签署意见报省拍协审理,不得扣压不办。
(十一)拍卖师遗失或损毁《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需补办的,应出具其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所在拍卖企业证明、本人补办证书书面申请、原《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件照片,经省拍协审核后报中拍协核准办理。
第三章 执 业 行 为
第九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道德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规范进行。
第十条 拍卖师在主持拍卖会时必须出示本人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省拍协统一制作的铭牌、副证,身穿正装,做到衣着、言语、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未按期或未通过年检的拍卖师,不得持无效《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主持拍卖会。
第十二条 拍卖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第十四条 拍卖师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与委托人、竞买人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拍卖师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拍卖活动的,在拍卖活动开始前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必须与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 , 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联合举办拍卖会。
第十七条 拍卖师受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委派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时,双方企业须签订协作协议,并由拍卖师签字后通过传真的方式报省拍协盖章备案,交由拍卖师用于主持拍卖会。协议或合同只限一次拍卖会有效。
第十八条 严禁拍卖师将《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给他人或其他企业用于注册新建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第十九条 拍卖师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中拍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积极参加省拍协组织的有关提高拍卖师业务素质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铭牌、副证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中拍协不予年检,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执业资格六个月或一年。
1、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2、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受本企业委派,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双方企业及拍卖师事前未签订协作协议报省拍协备案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按规定参加中拍协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4、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持无效证书主持拍卖会的;
5、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中拍协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
1、因犯罪受行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2、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暂停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4、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拍卖当事人钱物,构成索贿、受贿行为的;
5、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与委托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给国家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视情节轻重建议中拍协予以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或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省拍协掌握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书面建议中拍协注销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2、出国定居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死亡或失踪的。
第二十五条 省拍协和拍卖师注册企业对本省和本企业拍卖师有警告、通报批评的处分权,对其它处分有建议权,其处分的决定权属中拍协。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的拍卖师对处罚或裁决有异议,可于收到处罚或裁决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拍协、中拍协申请复议。
第二十七条 罚则中有关条款涉及拍卖企业用违规拍卖师主持拍卖会的,在处罚拍卖师的同时,对所涉拍卖企业予以违规操作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省设有市拍卖行业协会并制订拍卖师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拍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